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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新疆 “煤改电”“煤改气”实施落地
行业新闻 » 【新疆暖通展】阜康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扎实推进阜康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 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昌吉 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昌州政办发[2022]42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阜康市农村地区(含乡镇社区、城中村)已完成清洁能源取暖改造的住户。

(二)补助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 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 年)>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163 号)、《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 年)》、《昌 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昌州政 办发[2022]42 号)要求,阜康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如下:

1.电采暖设备购置、表后电力设施及安装费用。

2.燃气采暖设备购置、调压箱后燃气入户设施及安装费用。

3.完成清洁能源取暖并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费用。

清洁取暖电力外网、燃气主支管网、集中供热管及配套实施网由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领导小组统筹各类资金建设。

(三)补助标准

1、清洁能源取暖改造补助标准:

1)煤改电模式:

一是使用发热电缆供热的按照 8000 /户标准给予补助,采 暖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二是使用电采暖壁挂炉供热的按照 8000 /户标准给予补 助,采暖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三是使用空气源热泵供热的按照 12000 /户标准给予补助, 采暖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2)煤改气模式:

使用燃气壁挂炉取暖的按照 8000 /户标准给予补助,采暖 设备购置及燃气设施入户(含燃气报警器)安装等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2、完成清洁能源取暖并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补助标准:

对住房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围护结构保温:屋面、外墙、 外窗、外门),按照 8000 /户标准给予补助,对集中连片(不少于 20 户)、外立面统一风格的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补 2000/户。

3、其他情况坚持每户只享受一次清洁能源取暖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补助的原则。其中:

1)在一个宅基地上既分户又分房居住的按户籍、按设备购置数量可分别享受补助。

 (2)商铺与居住连体的只对住宅进行补助。

 (3) 已通过项目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住户,不再享受此次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

4)既购置、安装空气源热泵供热的,又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住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00 元/户。

(5) 已完成集中供热的住户仅享受建筑节能改造补助(仅限于 2021-2022 年完成集中供热的住户)。

二、验收提供的资料

1、煤改气、煤改电模式

1)居民身份证明。

2)产权关系证明。

(3) 电采暖或燃气采暖设备购置、安装费用的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

4) 昌吉州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入户登记表。

2、建筑节能改造

   (1)居民身份证明。


            2)产权关系证明。

3)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4) 昌吉州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入户登记表。

三、资金申报与拨付

以乡镇为主体,对 2021 年、2022 年的清洁暖改造项目,根 据项目完成情况,以村为单位开展自验并填写《昌吉州农村清洁 取暖改造入户登记表》( 一式三份),自验合格后由乡镇提请市农 村清洁能源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核验,核验合格后向州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通过州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由各乡镇按照 《阜康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 立资金补助台账,在村、乡两级各公示 3 天无异议后,由市农村 清洁能源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州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  室申请补助资金,待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局向各乡镇拨付补助资金,各乡镇负责向住户发放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清洁取暖专项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 严禁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虚报、 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住建局负责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汇总全市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督导检

和验收工作,与州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资金申请及复核工作。


 二)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宣传组织、引导住户 对煤改电、煤改气清洁取暖设备的选型、采购、施工、安装及建 筑节能改造的工作。建立清洁能源改造台账及资金补助台账,落实补助资金发放。


(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 资金,并按照奖补政策及乡镇建立的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台账拨付资金。


(四)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指导复核清洁能源改造过程中环保方面标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的有效期至 2022  12 底。 本办法由阜康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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